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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

宁波杭州湾新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会实际状况,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  5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2万元/年

    理事单位:  1万元/年

    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

当年度最迟缴纳会费截止日期12月30日。

    缴纳方式为支票、现金或汇入本会帐户。

户名:宁波杭州湾新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开户行:慈溪农村商业银行庵东支行

帐号:201000269739137

    三、会费开支范围

    1、必要的办公支出;

    2、组织举办协会大型会议、行业调研、各类培训、经验推广、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动的开支;

    3、编印刊物、发放宣传资料等的成本费;

    4、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四、会费管理

    1、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本会日常经费开支由会长审批,重大活动或主要项目开支由理事会审定。

    3、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

    4、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每年提交审计部门审计。

    5、对于无故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本办法经 2021年4月22日宁波杭州湾新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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