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入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宁波杭州湾新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有环境保护需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可提出入会申请。
(二)申请单位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将会员登记表和有营业执照等材料提交本会秘书处。秘书处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理事会确认。
(三)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可根据需要,在本会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宁波杭州湾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二条的所有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按《宁波杭州湾区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三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如决定退会,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和会员证书后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应按入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八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在本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理事单位如果两年不交纳理事单位会费,不再享受本会对理事的服务。
第九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做出注销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进行通报。被注销会籍的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条 注销的会员,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技术等信息;
(二)可在本会网站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页面
(三)本会为会员单位在《慈溪日报》、《宁波日报》、《慈溪电视台》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刊登企业动态信息;
(四)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合作伙伴(包括技术咨询、投融资等)及有关信息;
(五)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相关项目等;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环保展览会、技术交流、培训,及刊登广告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七)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技术评价鉴定、技术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和发展咨询服务等;
(八)优先享受本会为企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秘书处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秘书处。
第十三条 会员由秘书处专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